商业公司无论大小,总会有商标知识产权的问题。
近日,企查App显示,小米公司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审行政判决被公开。
文件显示,该案商标为小米公司的“MiService和地图”,小米公司主张该商标与华为的MyService不相似,核准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。
法院认为,争议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(驳回部分)与引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,并无不当,本院经审查予以支持。
裁定显示,争议商标“MiService”的显著识别部分与被引用商标“MYSERVICE”在字母构成和发音上相似。如果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商标,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。
因此,争议商标与复审指定使用商品(驳回部分)上的引用商标I构成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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